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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山大學數位抄襲防治研究中心

Q1、何謂抄襲?

簡單來說,將別人創作的想法或文字當作是自己的。例如使用他人資料卻沒有註明出處及合理使用都會被認為抄襲。

Q2、寫報告時,我該怎麼引用他人文字?

您可使用「直接引用」(超鏈結)或是「間接引用」(超鏈結)。無論是「直接引用」與「間接引用」註明出處是最基本學術倫理。

Q3、什麼叫作APA格式?

所謂APA格式是指美國心理協會 (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 所出版的出版手冊 (Publication Manual) 中,有關投稿該協會旗下所屬二十九種期刊(目前為二十七種)時必須遵守的規定而言。該手冊詳細規定文稿的架構﹑文字、圖表、數字、符號&hellip等的格式,通稱為APA 格式(APA style),相關領域的期刊、大學報告、學位論文也常參考其格式,做為要求投稿者及研究生之依據。

> 欲瞭解APA格式可自行參閱該手冊﹕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93). The Chicago manual of style (14th ed.). Chicago: Author. 

Q4、怎麼分辨「合理使用」與「抄襲」?

《著作權法》上「合理使用」的規定,出現在第64條後段:「利用他人著作,應明示其出處」及第65條應著重在非營利使用、引用的比例必須適當、不能對於潛在的市場價值造成影響等。換言之,只要註明出處、沒有營利行為及使用結果不會對市場價值造成影響等可明確觀察的標準,就不至於違反《著作權法》。
> 在學術觀點來看,不只是要註明出處,更要註明的對。學術領域的抄襲有別一般侵權行為,應該以更高的道德標準,台灣大學建築與城鄉教育所副教授畢恆達認為,不符合學術引註格式應被視為抄襲,因為可能造成讀者誤解某些文字、話語或概念是作者自行創作的成果。
> > 法律上違反著作權的侵權行為和學術的抄襲是相近的概念,但是層次上有所不同,學術社群有一套自己應該遵守的規則,如果不遵守,就會被指為有抄襲行為。

Q5、畢業後,論文被人檢舉出有抄襲,會有什麼樣的後果?

根據《學位授予法》第7-2 條規定:「各大學對其所授予之學位,如發現論文、創作、展演、書面報告或技術報告有抄襲或舞弊情事,經調查屬實者,應予撤銷,並公告註銷其已發之學位證書;其有違反其他法令者,並應依相關法令處理。」

Q6、我使用所有的資料都必須引用出處嗎?

不需要。如果並非個人的研究資料或成果就不需要引註來源,事實上,未來人類知識的流通,許多常識性的知識是不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在使用常識性的知識是不用註明作者,但是如果不確定是否有侵權的疑慮,還是儘可能的引用資料來源。

Q7、如果我改寫了引用資料內容,我是不是還要註明出處?

只是換句話說或改寫文章內容並不是避免抄襲的唯一條件,還必須註明出處,不管是一個想法或是一句話都必須要註明出處。

Q8、如果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我寫出的想法和別人一樣算不算抄襲?

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和別人寫出一樣的想法是有可能的,因為即使想法一樣,但是表達方式或想法的細節不可能一樣,如果可以比對表達方式與想法細節不一樣,就不太可能被指為抄襲。但須要注意的是,這樣意外的巧合是不是你曾經閱讀過卻忘記了,提醒還是要誠實以對,不然還是會被指為涉嫌抄襲。

Q9、使用多少比例的文章才算是抄襲?

引用多少部分並沒有定論,即使是很小的一部份也被視為抄襲。當然,抄襲比例愈多所受的懲罰會愈嚴重,如果是整篇大量的抄襲甚至會觸犯著作權法,必須負上賠償的責任。 

Q10、怎樣才是合法的重述?

怎樣的重述不被接受,而會被視為是抄襲的翻版? 以下是來自於美國普渡大學 OWL(online writing lab)所提供的範例:

以下是原始文字:

> Students frequently overuse direct quotation in taking notes, and as a result they overuse quotations in the final [research] paper. Probably only about 10% of your final manuscript should appear as directly quoted matter. Therefore, you should strive to limit the amount of exact transcribing of source materials while taking notes. Lester, James D. Writing Research Papers. 2nd ed. (1976): 46-47.

以下是合法的改寫與重述:

> In research papers students often quote excessively, failing to keep quoted material down to a desirable level. Since the problem usually originates during note taking, it is essential to minimize the material recorded verbatim (Lester 46-47).

以下是可被接受的摘要:

> Students should take just a few notes in direct quotation from sources to help minimize the amount of quoted material in a research paper (Lester 46-47).

以下會被視為是抄襲:

> Students often use too many direct quotations when they take notes, resulting in too many of them in the final research paper. In fact, probably only about 10% of the final copy should consist of directly quoted material. So it is important to limit the amount of source material copied while taking notes.

(以下Q&A來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

Q11:學術論文的「引用」與「抄襲」之間,到底要如何區別?

A:何謂「引用」?我國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所謂「引用(quotation)」,若由學術研究的角度來觀察,應是指以一部或全部抄錄的方式利用他人著作,供自己著作參證、註釋或評論之用。特別提醒讀者注意,「引用」是在利用人本身有著作的前提下,基於參證、註釋或評論等目的,在自己著作中使用他人著作的一部或全部才屬之。此外,兩者間為主從關係,必須以自己著作為主,被利用的他人著作僅是作為輔佐而已。如果沒有自己著作,只是純粹抄錄他人著作,或者一旦扣除抄錄部分,自己作品就變得不完整而不成為一篇著作等情況,都不符合前開條文主張合理使用的要件。

> 接下來看有關於「抄襲」的概念,前面已經分別就什麼情形下會構成「抄襲」,以及「觀念」的抄襲是否違反著作權法二個問題提出說明。然而,前述的說明,也僅由著作權法的角度,提供讀者們有關屬於違反著作權法的「抄襲」的概念。實務上還有另外一個概念,就是學術上的「抄襲」。學術上的「抄襲」與學者個人的聲譽或者是學位的取得、教師的升等有關係,但學術上的「抄襲」,未必構成違反著作權法的行為。到底什麼是學術上的抄襲?即使是教育部所公告的「大專校院教師著作抄襲處理原則」,亦沒有明確的定義。茲舉畢恆達教授在談論有關論文引註時所說的一段話作為讀者參考,「只要有原文不動照抄的情況就必須使用引號,不管是一個子句、句子或段落,否則就算是抄襲。許多學術研究者仍然會犯此錯誤,即使已經註明原作者、出版年等出處資訊,可是原文引用卻沒有加引號、沒有註明出處頁數,這樣並不符合學術撰寫的規定(畢恆達,教授為什麼沒告訴我,2005,頁38)。」

> 前開畢恆達教授的說法,主要從學術引註格式的角度切入,認為只要不符合學術引註格式,即可能構成抄襲,因為未遵守學術撰寫規定,可能造成讀者誤認為某些文字、話語或概念,是該作者所自行創作的成果。而教育部所公告的「大專校院教師著作抄襲處理原則」第4點規定:「大專校院應本公正、客觀、明快之原則,處理涉嫌著作抄襲檢舉案。抄襲成立之案件,應依抄襲類型、情節輕重及著作性質於校內相關法規中明訂不同的懲處條款。」可以間接推知教育部所認為的「抄襲」,其實有許多種類型,屬於違反著作權法類型的「抄襲」,學術上當然構成「抄襲」,然而,不違反著作權法的「觀念抄襲」或是前述未遵守引註格式或其他學術論文撰寫規範的論文,只要可能構成讀者對該論文全部或一部論述來源的誤會,仍有可能構成學術上的抄襲。

由前述的說明可以了解,著作權法雖然也有「引用」與「抄襲」的概念,但與學術界的「引用」與「抄襲」的概念有相當程度的出入,基本上,著作權法上的引用較學術論文的引用寬鬆,而著作權法上的抄襲則又較學術論文的抄襲定義來得狹窄,因此,在認定是否構成學術論文的抄襲時,著作權法的概念幫助實在相當有限。而依教育部所公告的「大專校院教師著作抄襲處理原則」第八點規定:「涉嫌著作抄襲之處理,應尊重該專業領域之判斷。處理程序宜先由被檢舉人針對檢舉內容限期提出書面答辯,而後將檢舉內容與答辯書送請該專業領域公正學者至少二人審查,檢舉案若屬升等案,除送原審查人再審理外,應加送相關學者一至二人審查以為相互核對。審查人審理後應提出審查報告書,俾供處理之依據。審查人身分應予保密。」可知教育部對於學術論文的抄襲,主要是依據各該專業領域的專家學者的判斷,而非以著作權法的規定為依據。這也呼應了「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標準」這句話,著作權法只是用以判斷個人創作者在利用他人著作時,是否遵守合理使用規定,適用於所有民眾所從事的著作利用行為,學術殿堂則顯然有較高的道德標準需要遵守。

Q12:上課錄音是否要經過老師的同意?

A:依據「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語文著作包括「詩、詞、散文、小說、劇本、學術論述、演講及其他之語文著作。」老師的上課內容,乃是屬於這裡所說的「演講」,只要符合著作權法保護的要件,老師上課的內容,即是屬於受保護的「語文著作」。當學生在上課時要錄音,以利回家複習或製作筆記,因為老師上課的內容屬於受保護的「語文著作」,而依據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規定「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錄音的行為是屬於「重製」行為,除非屬於合理使用,否則即需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才能進行錄音。

> 首先,先來看到老師在進行教學活動時,所進行的演講的內容,到底著作權是屬於誰的?依據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Ⅰ.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Ⅱ.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Ⅲ.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任教於高中職以下各級學校的老師,所從事的教學工作產出的前開演講的「語文著作」,無疑是屬於前述條文所稱的「職務上完成之著作」,若是老師與學校間有針對著作權的歸屬進行約定,則依老師與學校間的契約約定來決定,到底誰是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人。若是沒有特別約定的情形,依據前開條文的規定,老師僅擁有著作人格權,而學校(雇用人)則擁有著作財產權。因此,除非是老師與學校約定著作財產權歸屬於老師的情形,否則,應由學校取得老師上課內容的著作財產權。「重製」既然是屬於著作財產權的一種,自然應取得學校的同意,至於老師是否同意,則因為老師最多只有著作人格權,單純的上課錄音,應該沒有構成著作人格權的侵害問題,所以,即使未經老師的同意,學生上課時進行錄音,只要取得學校的同意,並不會有違反著作權法的問題。 > 其次,再來看到,若是沒有取得學校的同意,就對於老師上課的內容進行錄音,是不是有可能構成合理使用?依據著作權法第51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由條文來觀察,學生利用錄音機、錄音筆等個人使用的工具,來錄製上課的內容,應該符合以「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的規定,老師上課的內容因為是向特定多數人進行公開,所以,也符合「已公開發表著作」的要件。重點即在於全部上課內容的錄音,是否屬於「合理範圍內」?在著作財產權屬於學校的情形,學校既然是以服務學生、幫助學生學習為目的,學生為了複習所進行的重製,解釋上應不會對於學校的著作財產權造成太大的影響,亦可說是符合該著作被創作的目的,因此,應該可以認為是屬於在「合理範圍內」,而可主張合理使用。 > 老師不能拒絕學生錄音嗎?雖然著作權法上老師不能對於學生的錄音進行著作權侵害的訴追,但是,老師作為課堂這個空間的管理者,是有權利對於空間活動者進行一些規範,這樣的規範,也可能包括禁止錄音在內。只不過,老師對於學生進行錄音行為即使加以禁止,最多也只能在校園規範的範圍內,對於學生的錄音機器加以保管或停止授課,並不能認為在違反禁止錄音的規定下所進行的錄音行為,是一種著作權的侵害。

Q13:我的上課筆記做得非常好,能不能影印賣給其他人?

A:首先,還是先來判斷上課筆記的著作權到底是屬於誰的,如果是屬於製作的學生,自然學生可以任意影印、銷售給其他人;如果不是屬於學生的,則需要得到著作權人的同意,才不會有侵害重製權、散布權的問題。由於上課筆記與老師上課內容有關,從著作權法的角度來看,老師因為職務所從事的教學活動,其著作財產權依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若在老師與學校間沒有特別約定的情形,會屬於學校所有,只能由學校來行使著作財產權,但著作人格權仍屬於老師;而上課筆記到底是屬於逐字共筆,還是屬於經過學生加入自己創意的整理,或是純粹屬於上課重點的記錄,屬於老師課堂授課內容的「思想」部分,在著作權法的歸屬上皆有不同。以下則針對上課筆記可能的屬性,提供予讀者參考。

> 學生上課筆記,若是屬於依據上課錄音所製作的逐字共筆的型態,則因為等於是以文字的方式,重製老師課堂的授課內容,因此,著作權應該依據老師與學校間有關於授課活動所產生的著作權的歸屬的約定來處理,可能是屬於老師,也可能是屬於學校,若老師與學校間未有任何約定的話,則依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著作人格權屬於老師所有,著作財產權則屬於學校所有。

> 學生上課筆記,若是屬於學生利用自己對於老師授課內容的了解,重新整理重點製作成筆記的話,在著作權法上,可能會是一個新的衍生著作(即將老師的授課內容,加上自己的創意,改作為新的著作),或是僅就老師授課內容中,屬於著作權法第10條之1所稱的「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加以整理,用自己的話語描述,或是依據第52條規定,在合理範圍內引用老師的授課內容重新創作,則可能是一個獨立的著作。當然,還有一種可能是老師的授課內容,乃是依據課本、教師手冊等他人的著作進行授課,則老師的授課內容可能因為不具有「原創性」,而不會被認為是一個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這時候,學生的上課筆記,反而必須要看是否屬於對於前述教材的改作或新創作,而與老師無關。

> 然而,學生上課筆記到底著作權歸屬於誰,雖然需要考量的因素很多,要依個案來判斷。但就上課筆記影印的部分,若是同學之間相互借來影印,因為還是屬於學習的範圍,符合教材製作或老師授課活動的目的,依據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規定,應該還算是合理使用的範圍內。至於若學生對於其製作的上課筆記投入心力,而使其上課筆記成為一個改作著作或是獨立的著作時,這時候,同學間相互的借閱,若需要影印,還是需要取得製作筆記同學的同意,不能A同學向B同學借筆記來印,C同學就跟A同學說,順便幫我印一份,或順便借我印一份,因為C同學的影印的行為,並不在B同學同意的範圍內,會有侵害B同學著作權的問題。然而,若是B同學要自己影印很多份上課筆記來出售,則必須在有把握自己的著作並沒有侵害到教材或是老師授課內容的情形下,才能夠進行影印並銷售,否則,還是會有侵害著作權法所保護的「重製權」與「散布權」的情形,要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