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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單位對於實施各項計畫需支用經費時,應把握時效,注意期限,
  並估計辦理手續所需時間,按本支用程序支用。

二、購置物品、材料或修繕,應由申請單位提出「財產、物品請
  購(修)單」。
三、請(購)修單應由請購人(使用人)陳其單位主管,經總務處詢價或
  估價後會會計室,陳請校長核准。

四、支用旅費,應由出差人於出差前提出「出差請示單」並檢附出差
  相關函件,送會人事室、會計室,陳校長核准後依規定程序報領
  差旅費。
五、財物購置、旅費報支以外之其他支用經費,應由申請單位提出相
  關計畫、文件,會有關單位及會計室,簽請校長核准支用之。

六、校長對於支用經費,應作是否核准之批示,經批准後送總務處辦
  理。倘未經批准者應退還原申請單位,並通知會計室銷案。
七、凡支用經費未照本程序規定事項辦妥手續、未奉校長核准,各單
  位即先行辦理者,會計室得不受理,應由主辦單位自行負責。
八、凡緊急事故,不克依本程序辦理時,得由其單位主管先行知會各
  有關單位後辦理,但事後應補辦支用手續。
九、本程序經校長核准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