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單位對於實施各項計畫需支用經費時,應把握時效,注意期限,
並估計辦理手續所需時間,按本支用程序支用。
二、購置物品、材料或修繕,應由申請單位提出「財產、物品請
購(修)單」。
三、請(購)修單應由請購人(使用人)陳其單位主管,經總務處詢價或
估價後會會計室,陳請校長核准。
四、支用旅費,應由出差人於出差前提出「出差請示單」並檢附出差
相關函件,送會人事室、會計室,陳校長核准後依規定程序報領
差旅費。
五、財物購置、旅費報支以外之其他支用經費,應由申請單位提出相
關計畫、文件,會有關單位及會計室,簽請校長核准支用之。
六、校長對於支用經費,應作是否核准之批示,經批准後送總務處辦
理。倘未經批准者應退還原申請單位,並通知會計室銷案。
七、凡支用經費未照本程序規定事項辦妥手續、未奉校長核准,各單
位即先行辦理者,會計室得不受理,應由主辦單位自行負責。
八、凡緊急事故,不克依本程序辦理時,得由其單位主管先行知會各
有關單位後辦理,但事後應補辦支用手續。
九、本程序經校長核准後實施。
並估計辦理手續所需時間,按本支用程序支用。
二、購置物品、材料或修繕,應由申請單位提出「財產、物品請
購(修)單」。
三、請(購)修單應由請購人(使用人)陳其單位主管,經總務處詢價或
估價後會會計室,陳請校長核准。
四、支用旅費,應由出差人於出差前提出「出差請示單」並檢附出差
相關函件,送會人事室、會計室,陳校長核准後依規定程序報領
差旅費。
五、財物購置、旅費報支以外之其他支用經費,應由申請單位提出相
關計畫、文件,會有關單位及會計室,簽請校長核准支用之。
六、校長對於支用經費,應作是否核准之批示,經批准後送總務處辦
理。倘未經批准者應退還原申請單位,並通知會計室銷案。
七、凡支用經費未照本程序規定事項辦妥手續、未奉校長核准,各單
位即先行辦理者,會計室得不受理,應由主辦單位自行負責。
八、凡緊急事故,不克依本程序辦理時,得由其單位主管先行知會各
有關單位後辦理,但事後應補辦支用手續。
九、本程序經校長核准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