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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職業安全衛生法係於103年7月3日起施行,且按同法第4條規定適用於各業,教育服務業(含高中職、國中、國小等)自103年7月3日起即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
  學校校長或學校經營負責人即為職業安全法所稱之雇主、所有教職員工則為工作者,故學校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相關附屬法規規定推動校園整體安全衛生。
二、新北高中已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相關管理計畫,各項計畫業經本校114年6月30日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在案:
(一) 新北市立新北高級中學年度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二) 新北市立新北高級中學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三) 新北市立新北高級中學人因性危害預防計畫
(四) 新北市立新北高級中學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計畫
(五) 新北市立新北高級中學自動檢查計畫
(六) 北市立新北高級中學承攬商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七) 新北市立新北高級中學學校採購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三、另配合職安法訂定相關規章、執行辦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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