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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有關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赴香港或澳門,應依相關規定完成登錄及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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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人事室
一、新北市政府115年8月11日新北府人考字第1151572516號函辦理。
二、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規定,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應依規定完成登錄及通報;次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11條規定,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仍具公務人員身分,爰仍應依前開規定完成相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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