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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函以,「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業於114年10月9日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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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人事室
依據行政院114年10月9日院授人培字第11400212793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
旨揭給假辦法除第3條有關身心調適假部分自114年10月10日施行外,自115年1月1日施行。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修正總說明.pdf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修正條文.pdf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修正對照表.pdf
行政院114年10月9日院授人培字第11400212793號函.PDF
院授人培字第11400212791號令.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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