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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勞動部所製作「職場性騷擾申訴處理指導手冊」1份
一、依據本府勞工局113年5月13日新北勞業字第1130891055號函辦理。
二、查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第12條第2項規定:「僱用受僱者30人以上之雇主,應設申訴處理單位;其中應有具備性別意識之專業人士,且女性成員比例不得低於二分之一。」同條第3項規定:「僱用受僱者未達30人之雇主,為處理性騷擾之申訴,得由雇主與受僱者代表共同組成申訴處理單位,並應注意成員性別之相當比例。」有關職場性騷擾請貴校人事室主責辦理。
三、職場性騷擾防治相關資訊可參考勞動部「就業平等網」-便民服務專區(網址:https://eeweb.mol.gov.tw/)及本局「新北勞動雲」網站-性別平等工作法修法專區(網址:https://gov.tw/uAN)
四、有關性別平等工作法之防治措施範本,請至勞動部或本府勞工局網站查詢。
五、本案承辦人: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林子軒,電話:29603456分機6365。
二、查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第12條第2項規定:「僱用受僱者30人以上之雇主,應設申訴處理單位;其中應有具備性別意識之專業人士,且女性成員比例不得低於二分之一。」同條第3項規定:「僱用受僱者未達30人之雇主,為處理性騷擾之申訴,得由雇主與受僱者代表共同組成申訴處理單位,並應注意成員性別之相當比例。」有關職場性騷擾請貴校人事室主責辦理。
三、職場性騷擾防治相關資訊可參考勞動部「就業平等網」-便民服務專區(網址:https://eeweb.mol.gov.tw/)及本局「新北勞動雲」網站-性別平等工作法修法專區(網址:https://gov.tw/uAN)
四、有關性別平等工作法之防治措施範本,請至勞動部或本府勞工局網站查詢。
五、本案承辦人: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林子軒,電話:29603456分機6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