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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有關本府教育局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營養師職務代理人員計薪標準,由6等3階312薪點調整為6等4階328薪點,並自116年1月1日起實施。

作者 : 人事室
一、依新北市政府115年11月4日新北府教衛環字第1152174607號函辦理。
二、經衡酌營養師其業務性質具特殊性及專業性,其職務代理人員報酬薪點自116年1月1日起,以聘用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6等4階328薪點進用。
三、職務代理人員費用由各校人事費用項下支應,倘有不足部分,由本府教育局依現行各校人事費不足之補足方式補助,另函知各校據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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