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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函以,有關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第3條第2項第1款所定「報酬支給具有全國一致性標準者」之涵蓋範圍一案

作者 : 人事室 發佈日期 : 2026-11-03
一、依新北市政府115年10月29日新北府人給字第1152134308號函辦理。
二、依提敘認定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未列入同條第1項「各類人員與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職等相當年資採計提敘俸級對照表」之人員,其職等相當之對照,報酬支給具有全國一致性標準者,由本部會同各該主管機關認定之;不具全國一致性標準者,由原服務機關覈實審酌認定。
三、所稱「報酬支給具有全國一致性標準者」,係指以法律或法規命令明定其進用,並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其報酬支給標準者。不包括其他如依中央主管機關就主管業務編列專款補助特定用途或委託研究計畫,或各種委辦計畫等進用之契約人員年資。前開年資應由原服務機關學校依提敘認定辦法第3條第2項第2款規定,覈實審酌認定相當之職務等級;相關計畫之主管機關亦得視需要自訂與編制內人員、聘用人員或約僱人員相當之等級對照基準,供用人機關學校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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