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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機關(構)、學校之公務人員,對職場霸凌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依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規定提起申復者,嗣不服該申復決定之救濟程序一案

作者 : 人事室
一、依新北市政府115年10月5日新北府人考字第1151970068號函辦理。
二、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9年10月5日公保字第1091060302號函所附人事行政一覽表,有關機關所為「職場霸凌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定性為管理措施;爰公務人員如不服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得依保障法規定,向服務機關提起申訴,嗣不服申訴函復,或服務機關逾期未為函復,再向本會提起再申訴救濟。
三、又有關同時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職安法)公務人員,對依職安法所為職場霸凌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倘業依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規定提起申復者,考量職安法之申復程序,本質上係針對不服機關職場霸凌決定之內部自我審查機制,其功能及救濟階段與保障法之申訴程序相當,該申復決定自得視同保障法之申訴函復,公務人員如不服該申復決定,得逕向本會提起再申訴救濟;至如未經申復決定者,自得依保障法循序提起申訴、再申訴程序救濟。
三、詳參原函影本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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