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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函以,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代理教師與公務人員職等相當之對照一案

作者 : 人事室
一、依新北市政府115年9月29日新北府人給字第1151899783號函辦理。
二、依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以下簡稱提敘認定辦法)第3條第2項第1款規定,未列入該條第1項之對照表,而報酬支給具有全國一致性標準者,其職等相當之對照,由本部會同各該主管機關認定之。
三、查代理教師係屬前開未列入提敘認定辦法第3條第1項之對照表,而報酬支給具有全國一致性標準之人員,經本部參酌教育部民國115年9月4日臺教授國字第1150082784號函之意見,認定代理教師與公務人員職等相當之對照如附件對照表。日後採計曾任代理教師年資提敘俸級案件,其職等相當之對照,依該表辦理。
四、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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