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函釋以,關於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0條第1項所稱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之經驗6個月以上得免予試用之認定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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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人事室
一、依新北市政府115年10月12日新北府人力字第1151985046號函辦理。
二、檢附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1份。
銓敘部函.PDF
銓敘部令.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