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教育部重申各發放機關均應落實退休給與發放資格查驗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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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一、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15年10月12日新北教人字第1151993354號函辦理。
二、退撫給與領受人資格之查驗相關事項,應依公立學校教職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第13條規定辦理。貴校(園)倘於各期月退休金發放之前置查驗作業中,發現領受人有1年內出境累積逾183日者,應確實洽當事人確認是否有1年內於大陸地區居、停留累積逾183日而應暫停發給退休金之情事,且以取得當事人書面回復為宜,並依查驗結果辦理後續事宜。
三、檢附原函1份。
教育部115年10月5日臺教人(四)字第1154202962號書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