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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一、依新北市政府115年10月8日新北府人給字第1151987029號函辦理。
二、115年8月28日前業經依法任用之現職人員,具有合於銓敘部前開函釋規定且未曾採計提敘俸級之職等相當、性質相近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得於115年12月31日以前申請提敘,溯自115年8月28日生效。另該部115年8月28日部銓二字第1156000487號函,就本次公務人員俸給法規修正後符合得採計提敘俸級之條件者,得於115年11月30日以前申請提敘並溯自115年8月28日生效一案,為期一致,以利各機關實務運作,配合一併調整得於115年12月31日以前申請提敘,溯自115年8月28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