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函以,有關原服務機關未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1條第3項規定辦理時,商調機關經依規定確認後即得比照同條第4項規定據以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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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人事室
一、依新北市政府115年9月29日新北府人力字第1151911504號函辦理。
二、檢附原函影本1份供參。
銓敘部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