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修正「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部分規定,並自115年11月30日生效

作者 : 人事室
一、依新北市政府115年9月11日新北府人力字第1151814945號函辦理。
二、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修正「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部分規定,並自115年11月30日(按:115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基礎訓練第1梯次開訓日)生效。
三、檢附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