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公益揭弊者保護法施行細則」,業經行政院與司法院、考試院於中華民國115年8月27日會銜訂定發布施行

作者 : 人事室
一、依行政院115年8月27日院臺法字第1150011695B號函、法務部114年8月19日法授廉字第11406002170號、114年11月27日法授廉字第11406003100號、115年1月21日法授廉字第11506000230號函及「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第20條規定辦理。
二、檢送「公益揭弊者保護法施行細則」條文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