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函以,修正「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並自115年3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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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人事室
一、依新北市政府115年3月6日新北府人考字第1150346119號函辦理。
二、詳參附件。
0346119_函附件1-內政部函.pdf
0346119_函附件2-第四點修正規定(核定本).pdf
0346119_函附件3-簡任第十職等以下人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od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