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從事涉及重要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之退離職人員應經審查許可期間屆滿後進入大陸地區申報辦法」第4條、第5條、第6條條文,業經內政部於115年2月25日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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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人事室
一、依新北市政府115年3月4日新北府人考字第1150359176號函辦理。
二、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
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