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函以,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第五點,並自114年12月22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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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人事室
一、依新北市政府114年12月23日新北府人力字第1142601852號函辦理。
二、旨揭標準表係自114年12月22日施行,茲為推動「AI 行動內閣2.0」使公務運作有效結合 AI工具有強化公務人員運用人工智慧知能之必要 ,爰配合修正本表 第五點陞任評分標準有關職務適任性之「專業或技術能力」及「職務訓練及進修」評比項目之說明規定 。
三、檢附行政院來函、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第五點、修正對照表及修正總說明各1份。
發文附件-行政院來函.PDF
發文附件-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第五點.pdf
發文附件-修正對照表.pdf
發文附件-修正總說明.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