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對象:獨自撫養18歲以下子女之單親父母就讀大專院校及高中(職)學費、學雜費與學分費,及於修業年限內因上課無法照顧小學階段以下子女或18歲以下身心障礙者子女臨時托育費。
申請日期:114年9月7日至114年10月6 日
如有相關問題,請 逕洽本署委託辦理單位: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聯絡人及電話:許小姐,02-2321-2100轉119。
詳細規定見附件。